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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6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弘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弘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6 行至第8 行有關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應予更正為「民國103 年10月16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之友人住處」、「於友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際,在旁吸食其溢出之煙霧」。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弘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
    被      告  林弘洲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弘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
    毒聲字第423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8
    月20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69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10月18日18 時
    5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
    10月18日,因其為警方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接受尿液採
    集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林弘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詮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3年11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郭耿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6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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