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1號
調 解 筆 錄
- 原告
-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陳福吉
- 原告
- 訴訟代理人謝佳宏
- 被告
- 簡昱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81 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上午10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莊文堅朗讀案由原告訴訟代理人謝佳宏被 告簡昱昌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佳宏被 告簡昱昌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肆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104 年8 月份起每月15日前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彰化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佳宏被告 簡昱昌調解委員 莊文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