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 原告
- 旺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承熙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韵筑律師
- 被告
- 胡治偉
張宜臻(原名張依鈴)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胡治偉、張宜臻被訴侵占等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辯論終結,定於104 年5 月26日下午4 時宣判,惟原告遲至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 年5 月11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上打印之日期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