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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5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明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100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Scrubs)第1-8 季」影片,均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士尼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款規定,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且明知其前於民國101 年間某日購得之如附表所示光碟,均係未經迪士尼公司同意而輸入之正版重製物,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竟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23時3 分許,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lucifers27」名義,刊登欲以新臺幣(下同)1,300 元,販賣如附表所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之正版光碟共27片之訊息,並提供其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以此方式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嗣迪士尼公司委任之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員工張定鈞上網瀏覽時察覺上情,佯裝買家於103 年1 月1 日下標購買,並報警處理,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迪士尼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定鈞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且有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拍賣會員帳號基本資料、匯款明細表各1 份、告訴代理人提出之權利證明1 份、扣案物之照片2 幀,且有如附表所示之光碟27片扣案可憑,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另依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立法理由載明:「按非法進口之真品,法律定位上仍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但究與盜版品有別,擬予鬆綁,爰增列但書,回歸第100 條本文告訴乃論,另在罰責刑度上,適用第2 項規定之刑度,較第3 項規定刑度輕,以求立法之衡平」,是以倘明知係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而輸入之光碟(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即應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處罰。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但書、第2 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散布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251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為圖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侵害著作權人之權益,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當,惟業已承諾履行告訴人提出之和解條件,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其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技術人員工作,且育有未成年子女1 名之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揭刑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罰,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業已承諾履行告訴人提出之和解條件,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 年,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以啟自新。又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緩刑期間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執行本件宣告刑,併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爰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3 項但書、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稱                  │數量                  │
├───┼───────────┼───────────┤
│1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3片                   │
│      │Scrubs)第1季         │                      │
├───┼───────────┼───────────┤
│2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3片                   │
│      │Scrubs)第2季         │                      │
├───┼───────────┼───────────┤
│3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3片                   │
│      │Scrubs)第3季         │                      │
├───┼───────────┼───────────┤
│4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3片                   │
│      │Scrubs)第4季         │                      │
├───┼───────────┼───────────┤
│5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3片                   │
│      │Scrubs)第5季         │                      │
├───┼───────────┼───────────┤
│6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3片                   │
│      │Scrubs)第6季         │                      │
├───┼───────────┼───────────┤
│7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4片                   │
│      │Scrubs)第7季         │                      │
├───┼───────────┼───────────┤
│8     │實習醫生風雲(英文片名│5片                   │
│      │Scrubs)第8季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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