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謝梨敏
- 被告連正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正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4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被害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共計新臺幣伍萬元,給付方式如下:乙○○應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五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元,餘額新臺幣肆萬元,應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起按月於五日給付新臺幣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電影名稱」欄所示之影片,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各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詳如附表所示),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如附表「上傳日期」欄所示時間前1 、2 日,在其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接續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自大陸地區「兔兔網」重製如附表「電影名稱」欄所示之影片至其電腦硬碟,再接續於如附表「上傳日期」欄所示時間,在其上址住處,以帳號「pig_000000000000」登入其在「Xuite 隨意窩」申設之「乙○○的影音」部落格(網址:http://vlog.xuite .net/pig_000000000000),復將如附表「電影名稱」欄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於上開部落格,並在上開部落格網頁建立連結平臺,且提供觀看各該影片之密碼,使不特定人點選上開連結並輸入密碼後即可瀏覽上揭非法重製之影片,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就上揭視聽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派員瀏覽前開網頁時,發覺上情並報警處理,始悉全情。 二、案經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哥倫比亞公司及派拉蒙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鑑識報告、影片目錄表各1 紙、Xuite 隨意窩乙○○的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1 份、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查詢系統及Xuite 隨意窩會員帳號「pig_000000000000」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紙及著作權證明文件1 份附卷可稽,綜上,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因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情節較重,後者低度公開傳輸行為應為前者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惟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與公開傳輸行為,並非同一行為,自不得以想像競合犯相繩,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應有誤會。再者,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先後反覆、持續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非同日上傳之行為應分論併罰,亦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罔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規範而為本案犯行,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當,惟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屬平和,又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參照】,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另其前於102 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73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另其本案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影片尚非至鉅,又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承諾賠償告訴人等損失,有本院104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60 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參酌被告與告訴人等調解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如主文後段所示之內容,以啟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 │編號│電影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上傳日期 │ ├──┼────────────┼──────┼───────┤ │ 1 │黑魔女:沉睡魔咒 │迪士尼公司 │103年8月21日 │ ├──┼────────────┼──────┼───────┤ │ 2 │冰雪奇緣 │同上 │103年8月15日 │ ├──┼────────────┼──────┼───────┤ │ 3 │美國隊長2 :酷寒戰士 │同上 │103年8月9日 │ ├──┼────────────┼──────┼───────┤ │ 4 │哥吉拉 │華納公司 │103年9月3日 │ ├──┼────────────┼──────┼───────┤ │ 5 │明日邊界 │同上 │103年9月3日 │ ├──┼────────────┼──────┼───────┤ │ 6 │樂高玩電影 │同上 │103年6月5日 │ ├──┼────────────┼──────┼───────┤ │ 7 │當我們混在一起 │同上 │103年6月12日 │ ├──┼────────────┼──────┼───────┤ │ 8 │馴龍高手2 │福斯公司 │103年9月3日 │ ├──┼────────────┼──────┼───────┤ │ 9 │X 戰警:未來昔日(X 戰警│同上 │103年8月22日 │ │ │:逆轉未來) │ │ │ ├──┼────────────┼──────┼───────┤ │10 │生命中的美好缺憾 │同上 │103年8月22日 │ ├──┼────────────┼──────┼───────┤ │11 │猩球崛起2 :黎明的進擊(│同上 │103年8月16日 │ │ │決戰猩球2) │ │ │ ├──┼────────────┼──────┼───────┤ │12 │婦仇者聯盟 │同上 │103年7月22日 │ ├──┼────────────┼──────┼───────┤ │13 │猩球崛起 │同上 │103年7月22日 │ ├──┼────────────┼──────┼───────┤ │14 │里約大冒險2 (起訴書誤載│同上 │103年6月5日 │ │ │為里約大冒險) │ │ │ ├──┼────────────┼──────┼───────┤ │15 │國定殺戮日(人類清除計畫│環球公司 │103年10月2日 │ │ │2) │ │ │ ├──┼────────────┼──────┼───────┤ │16 │母侵 │同上 │103年8月21日 │ ├──┼────────────┼──────┼───────┤ │17 │露西 │同上 │103年8月13日 │ ├──┼────────────┼──────┼───────┤ │18 │百萬種硬的方式(百萬種死│同上 │103 年6 月18日│ │ │的方式) │ │103 年7 月22日│ ├──┼────────────┼──────┼───────┤ │19 │龍虎少年隊2 :童顏巨捕 │哥倫比亞公司│103年10月1日 │ ├──┼────────────┼──────┼───────┤ │20 │瞞天大佈局 │同上 │103年8月27日 │ ├──┼────────────┼──────┼───────┤ │21 │變形金剛4 :絕跡重生 │派拉蒙公司 │103 年7 月19日│ │ │ │ │103 年7 月24日│ │ │ │ │103 年10月1 日│ ├──┼────────────┼──────┼───────┤ │22 │忍者龜:變種世代 │同上 │103年8月13日 │ ├──┼────────────┼──────┼───────┤ │23 │挪亞方舟 │同上 │103年7月17日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