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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271號

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27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少凡

上列被告等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緝字第5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少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應補充「按本件被告之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查該次修正,係將該條第3 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予以刪除,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逕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又同欄應刪除有關集合犯之適用並補充「被告於101 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簡少凡為世聯公司之負責人,未誠信正當方式營業,竟共同恣意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捐徵收及稅稽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所為實非足取,惟念其已坦認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588號
    被      告  簡少凡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現居新北市○○區○里路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少凡自民國101年8月17日起,受僱於自稱「王峻偉」之男
    子,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世聯資通有限
    公司」(下稱世聯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
    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由「王峻偉」向稅捐機關申
    請世聯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簡少凡與「王峻偉」
    均知悉或可得而知世聯公司,自101年9月起至101年12月止
    之期間內,並無銷售貨物予附表所示金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諄公司)等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將世聯公司銷售貨物予
    如附表所示金諄公司等營業人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
    ,填載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世聯公司統一發票內,而開立
    虛偽不實之銷貨統一發票計82紙,銷項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1,925萬6,297元、銷項稅額合計96萬2,814元,並
    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金諄公司等營業人,由各該營業人
    持以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金諄公司等營業人營業稅之銷
    項稅額,因而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合共96萬2,814
    元(發票張數、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並以上述不實之銷
    貨金額、稅額等事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世聯公司當期營
    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
    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簡少凡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
(三)世聯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含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
      請書)、附表所示金諄公司等營業人之談話紀錄或說明書
      、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及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各1 份,被告犯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其與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王峻偉」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王峻偉」自101 年
    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多次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
    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
    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
    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
    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嫌,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該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
    ,不另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併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李秉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異常銷項
┌──┬───────────┬────┬──────┬──────┐
│項目│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  │稅額合計    │
│    │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金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8     │3,809,525元 │190,475元   │
├──┼───────────┼────┼──────┼──────┤
│ 2  │說客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  3     │1,433,333元 │71,667元    │
│    │司                    │        │            │            │
├──┼───────────┼────┼──────┼──────┤
│ 3  │亞基米德有限公司      │  13    │1,142,858元 │57,142元    │
├──┼───────────┼────┼──────┼──────┤
│ 4  │勁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4     │600,000元   │30,000元    │
├──┼───────────┼────┼──────┼──────┤
│ 5  │台灣哈納精密股份有限公│  6     │1,600,000元 │80,000元    │
│    │司                    │        │            │            │
├──┼───────────┼────┼──────┼──────┤
│ 6  │碩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     │4,067,524元 │203,376元   │
├──┼───────────┼────┼──────┼──────┤
│ 7  │聯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4     │524,571元   │26,229元    │
├──┼───────────┼────┼──────┼──────┤
│ 8  │宏成電腦有限公司      │  2     │300,000元   │15,000元    │
├──┼───────────┼────┼──────┼──────┤
│ 9  │全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2     │600,000元   │30,000元    │
├──┼───────────┼────┼──────┼──────┤
│ 10 │豐華通訊有限公司      │  1     │32,000元    │1,600元     │
├──┼───────────┼────┼──────┼──────┤
│ 11 │泰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  2     │500,000元   │25,000元    │
│    │司                    │        │            │            │
├──┼───────────┼────┼──────┼──────┤
│ 12 │富達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  3     │200,000元   │10,000元    │
├──┼───────────┼────┼──────┼──────┤
│ 13 │邁加企業有限公司      │  2     │125,000元   │6,250元     │
├──┼───────────┼────┼──────┼──────┤
│ 14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  4     │500,000元   │25,000元    │
├──┼───────────┼────┼──────┼──────┤
│ 15 │晟翔電機有限公司      │  4     │1,000,000元 │50,000元    │
├──┼───────────┼────┼──────┼──────┤
│ 16 │飛速達科技有限公司    │  2     │500,000元   │25,000元    │
├──┼───────────┼────┼──────┼──────┤
│ 17 │宇菘科技有限公司      │  2     │476,191元   │23,809元    │
├──┼───────────┼────┼──────┼──────┤
│ 18 │聯福資通有限公司      │  1     │35,000元    │1,750元     │
├──┼───────────┼────┼──────┼──────┤
│ 19 │樺訊科技有限公司      │  6     │1,000,000元 │50,000元    │
├──┼───────────┼────┼──────┼──────┤
│ 20 │高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     │524,581元   │26,230元    │
├──┼───────────┼────┼──────┼──────┤
│ 21 │藍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285,714元   │14,286元    │
├──┼───────────┼────┼──────┼──────┤
│合計│                      │  82    │19,256,297元│962,814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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