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2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2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維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7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維銘竊盜,共貳罪,均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維銘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而犯觸犯本件竊盜犯行,且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簡字第166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 仟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 頁調查筆錄及第17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因飢餓為購買食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現金金額,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059號
    被  告  王維銘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2樓(新店戶政
                    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11月30日23時3
    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內,趁
    店員不注意,竊取置於店內櫃台上,由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
    利基金會放置之捐獻箱(內有現金約新台幣550元)。王維
    銘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12月6日凌晨1時4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富鑫彩券行」內,趁店員
    不注意時,竊取置於店內櫃台上,由環宇國際文教基金會放
    置之捐獻箱(內有現金約新台幣140元)。嗣經警調閱前開
    店內監視錄影內容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維銘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鞠筱君、朱蔚庭、張貽清在警詢時證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照
    片12張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2次)。
    被告前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炎辰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