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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李俊彥

  • 當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翔祐許翔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3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翔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4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翔祐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予補充之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當事人欄、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許翔佑」,均應更正為「許翔祐」。 ㈡犯罪事實欄第6 行之「於95年6 月某日起至96年12月某日止」,應更正為「於95年5 月某日起至96年12月某日止」。㈢犯罪事實欄第7 行、第10行所載之「附表一、二」,以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欄後之「附表一」,均應更正為「附表」,而附表中「綠源公司」提出申報扣抵明細銷售額欄位記載之「3,987,600 」,應更正為「3,987,900 」、「活力京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報扣抵明細銷售額欄位記載之「12,800,000」,應更正為「12,880,000」、「小計」提出申報扣抵明細銷售額欄位記載之「38,370,371」,應更正為「38,450,671」、「合計」提出申報扣抵明細銷售額欄位記載之「38,011,051」,則應更正為「38,091,351」。 ㈣證據並所法條欄證據所載之「光能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等資料」,應補充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2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光能公司涉案期間各負責人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資料各1 份」。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末應補充「按常業犯、連續犯、繼續犯等跨越一段期間之犯罪,其犯罪行為實施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跨越實施至新法施行之後,即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應依新法處斷,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意旨)。被告犯罪時間雖始於95年5 月間,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法前,嗣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提高其罰金刑之刑度,惟被告之犯行迄至96年12月間該等修正條文施行後始終止,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按本件被告之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查該次修正,係將該條第3 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予以刪除,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皆未變更,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逕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論處」。 二、審酌被告許翔祐身為光能公司之負責人,未思以誠信正當方式經營企業,竟恣意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影響國家稅捐之徵收及稅務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甚為不該,惟念其犯後業已坦認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範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4057號被 告 許翔佑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翔佑自民國95年2月27日至96年12月20日間擔任址設臺北 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下同)重新路1段50號4樓「光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光能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5年6月某日起至96年12月某日止,明知光能公司並無銷 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綠源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源公司)等16家營業人之事實,仍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總計153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01萬1,051元,交付 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綠源公司等16家營業人,而為上開16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190萬4,58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許翔佑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盧垂長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吳鑑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光能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表。 ㈤光能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㈥光能公司申報書年檔(95至96年)。 ㈦光能公司95年5月至96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 ㈧光能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㈨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光能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㈩光能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宏公司)出具之說明書、臻揚照明有限公司(下稱臻揚公司)出具之承諾書、受處分人為臻揚公司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處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黃崢睿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黃崢睿公司)出具之說明書。 光能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等資料。 二、查被告許翔佑係光能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 定之商業負責人。又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會 計憑證,且商業負責人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之 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94年度台非字 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先後多次如附表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其交付每一公司張數不等之統一發票幫助各該公司逃漏該公司應一次申報營業稅捐之行為,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且其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一般通念,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自可認被告前開對如附表所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所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罪名,而 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至函送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被告所犯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罪嫌, 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故不再另論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檢 察 官 吳育增 附表一:光能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 ┌──────┬───────────────┬───────────────┐ │ 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綠源公司 │ 2│ 3,987,600│ 199,396│ 2│ 3,987,600│ 199,396│ ├──────┼──┼──────┼─────┼──┼──────┼─────┤ │行美室內裝修│ 1│ 770,945│ 38,547│ 1│ 770,945 │ 38,547│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普逸科技有限│ 2│ 1,573,000│ 78,650│ 2│ 1,573,000│ 78,650│ │公司 │ │ │ │ │ │ │ ├──────┼──┼──────┼─────┼──┼──────┼─────┤ │尚品室內裝修│ 22│ 1,106,914│ 55,349│ 22│ 1,106,914│ 55,349│ │有限公司 │ │ │ │ │ │ │ ├──────┼──┼──────┼─────┼──┼──────┼─────┤ │活力京華股份│ 5│ 12,800,000│ 644,000│ 5│ 12,800,000│ 644,000│ │有限公司 │ │ │ │ │ │ │ ├──────┼──┼──────┼─────┼──┼──────┼─────┤ │斯邁特科技股│ 1│ 644,000│ 32,200│ 1│ 644,000│ 32,200│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臻揚公司 │ 14│ 2,959,025│ 147,951│ 14│ 2,959,025│ 147,951│ ├──────┼──┼──────┼─────┼──┼──────┼─────┤ │天宏公司 │ 19│ 7,846,408│ 392,322│ 19│ 7,846,408│ 392,322│ ├──────┼──┼──────┼─────┼──┼──────┼─────┤ │西樺客棧有限│ 1│ 183,095│ 9,155│ 1│ 183,095│ 9,155│ │公司 │ │ │ │ │ │ │ ├──────┼──┼──────┼─────┼──┼──────┼─────┤ │黃崢睿公司 │ 1│ 353,457│ 17,673│ 1│ 353,457│ 17,673│ ├──────┼──┼──────┼─────┼──┼──────┼─────┤ │奐美設計有限│ 30│ 1,610,792│ 80,546│ 30│ 1,610,792│ 80,546│ │公司 │ │ │ │ │ │ │ ├──────┼──┼──────┼─────┼──┼──────┼─────┤ │億興燈飾行 │ 15│ 928,954│ 46,450│ 15│ 928,954│ 46,450│ ├──────┼──┼──────┼─────┼──┼──────┼─────┤ │同永吉企業有│ 15│ 674,028│ 33,703│ 15│ 674,028│ 33,703│ │限公司 │ │ │ │ │ │ │ ├──────┼──┼──────┼─────┼──┼──────┼─────┤ │李得廣告企業│ 1│ 347,619│ 17,381│ 1│ 347,619│ 17,381│ │有限公司 │ │ │ │ │ │ │ ├──────┼──┼──────┼─────┼──┼──────┼─────┤ │翰林水電工程│ 18│ 2,190,265│ 109,515│ 18│ 2,190,265│ 109,515│ │行 │ │ │ │ │ │ │ ├──────┼──┼──────┼─────┼──┼──────┼─────┤ │微米企業有限│ 6│ 394,269│ 19,714│ 6│ 394,269│ 19,714│ │公司 │ │ │ │ │ │ │ ├──────┼──┼──────┼─────┼──┼──────┼─────┤ │小計 │ 153│ 38,370,371│ 1,922,552│ 153│ 38,370,371│ 1,922,552│ ├──────┼──┼──────┼─────┼──┼──────┼─────┤ │減:退回及折│ │ 359,320│ 17,968│ │ 359,320│ 17,968│ │讓 │ │ │ │ │ │ │ ├──────┼──┼──────┼─────┼──┼──────┼─────┤ │合計 │ 153│ 38,011,051│ 1,904,584│ 153│ 38,011,051│ 1,904,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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