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6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6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5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俊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被告林俊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林俊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紀錄,竟仍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復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鑰匙2 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5405號
    被      告  林俊敏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敏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4月、10月、8月
    、1年8月、1年4月、10月、8月、1年6月、4年,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85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9年3月確定,並於103年3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
    4年10月10日撤銷保護管束(於本件不構成累犯)。詎仍不
    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10月14日某時,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呂真美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逃逸。嗣於
    同年月18日9時4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行經新北市
    新莊區民安東路與民全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機車鑰匙2
    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俊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呂真美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份、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及機車鑰匙2支扣案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鑰
    匙,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伯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63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