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減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減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池輝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4 年度聲減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輝峰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池輝峰因於民國92年1 月20日犯持有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05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