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世明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世明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曾世明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1 宣告刑欄內之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