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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耀

      翟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50 號被告黃俊耀、翟志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期滿。扣案之物(102 年度白保字第2009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黃俊耀、翟志強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1750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依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61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嗣於104 年1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附卷為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共27紙、尚宏公司鑑定報告書2 份、日商三麗鷗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之委任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美商蘋果公司委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之委任書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宏達電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估價報告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Rilakkuma (拉拉熊)/Kutusitanyanko/San-X 鑑定報告書及鑑價報告書、美商迪士尼公司委任博仲法律事務所之委任書及博仲法律事務所出具之認定通知書、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商標權人  │數量│備註            │
├──┼────────┼─────┼──┼────────┤
│  1 │仿冒moshi 商標行│尚宏公司公│14件│即102 年度白保字│
│    │動電話保護殼    │司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編號002 。(│
│    │                │          │    │含採證1件)     │
├──┼────────┼─────┼──┼────────┤
│  2 │仿冒iGlaze商標行│同上      │9件 │即102 年度白保字│
│    │動電話保護殼    │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編號005。   │
├──┼────────┼─────┼──┼────────┤
│  3 │仿冒Hello Kitty │三麗鷗公司│58件│即102 年度白保字│
│    │商標手機殼      │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編號010。   │
├──┼────────┼─────┼──┤                │
│  4 │仿冒Hello Kitty │同上      │2件 │                │
│    │商標充電器      │          │    │                │
│    │                │          │    │                │
├──┼────────┼─────┼──┤                │
│  5 │仿冒Hello Kitty │同上      │5件 │                │
│    │商標吊飾        │          │    │                │
│    │                │          │    │                │
├──┼────────┼─────┼──┤                │
│  6 │仿冒Hello Kitty │同上      │1件 │                │
│    │商標耳機        │          │    │                │
│    │                │          │    │                │
├──┼────────┼─────┼──┼────────┤
│  7 │仿冒My Melody 商│同上      │1件 │即102 年度白保字│
│    │標手機殼        │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編號007。   │
├──┼────────┼─────┼──┤                │
│  8 │仿冒My Melody 商│同上      │2件 │                │
│    │標充電器        │          │    │                │
│    │                │          │    │                │
├──┼────────┼─────┼──┤                │
│  9 │仿冒My Melody 商│同上      │5件 │                │
│    │標夾子          │          │    │                │
│    │                │          │    │                │
├──┼────────┼─────┼──┼────────┤
│ 10 │仿冒Apple Logo及│美商蘋果公│42件│即102 年度白保字│
│    │I Phone 商標手機│司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背殼            │          │    │清單編號001。   │
│    │                │          │    │                │
├──┼────────┼─────┼──┼────────┤
│ 11 │仿冒HTC QUIETLY │宏達電公司│46件│即102 年度白保字│
│    │BRILLIANT 商標手│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機保護背套      │          │    │清單編號003。   │
│    │                │          │    │                │
├──┼────────┼─────┼──┼────────┤
│ 12 │仿冒San-X 商標手│日商森克斯│2件 │即102 年度白保字│
│    │機殼            │公司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編號009。   │
├──┼────────┼─────┼──┤                │
│ 13 │仿冒San-X 商標夾│同上      │4件 │                │
│    │子              │          │    │                │
├──┼────────┼─────┼──┼────────┤
│ 14 │仿冒Rilakkuma 商│同上      │13件│即102 年度白保字│
│    │標手機殼        │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    │                │          │    │清單編號008。   │
├──┼────────┼─────┼──┤                │
│ 15 │仿冒Rilakkuma 商│同上      │2件 │                │
│    │標手機座        │          │    │                │
│    │                │          │    │                │
├──┼────────┼─────┼──┤                │
│ 16 │仿冒Rilakkuma 商│同上      │4件 │                │
│    │標夾子          │          │    │                │
├──┼────────┼─────┼──┼────────┤
│ 17 │仿冒迪士尼商標手│美商迪士尼│9件 │即102 年度白保字│
│    │機殼(米妮)    │公司      │    │第2009號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006。   │
│ 18 │仿冒迪士尼商標手│同上      │4件 │                │
│    │機殼(米奇)    │          │    │                │
├──┼────────┼─────┼──┤                │
│ 19 │仿冒迪士尼商標手│同上      │3件 │                │
│    │機殼(星際寶貝)│          │    │                │
├──┼────────┼─────┼──┤                │
│ 20 │仿冒迪士尼商標手│同上      │3件 │                │
│    │機殼(小熊維尼)│          │    │                │
├──┼────────┼─────┼──┤                │
│ 21 │仿冒迪士尼商標耳│同上      │1件 │                │
│    │機(米奇)      │          │    │                │
├──┼────────┼─────┼──┼────────┤
│ 22 │仿冒哆啦A 夢手機│日商小學館│1件 │即102 年度白保字│
│    │套              │集英社公司│    │第2009號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004。   │
│ 23 │仿冒哆啦A 夢充電│同上      │1件 │                │
│    │器              │          │    │                │
├──┼────────┼─────┼──┤                │
│ 24 │仿冒哆啦A 夢記憶│同上      │5件 │                │
│    │卡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2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