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銘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8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銘樂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銘樂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賭博等3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