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得因犯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俊得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3 、4 之備註欄應補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簡易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