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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文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江文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漏載誤繕部分則逕予補充更正之),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6069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525號等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 翁偉玲

附表:(受刑人江文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犯 罪│偵 查│最 後│確 定│是否│備註 ││ │ │ │ │(自訴)│事 實 審│判 決│得易│ ││ │ │ │ │機 關├───┬───┬────┼───┬───┬──────┤科罰│ ││號│ │ │日 期│年度案號│法 院│案 號│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判決確定日期│金 │ │├─┼───┼───┼────┼────┼───┼───┼────┼───┼───┼──────┼──┼────┤│1│竊盜 │有期徒│103 年8 │新北地檢│新北地│103 年│103 年11│新北地│103 年│103 年12月29│ 是 │新北地檢││ │ │刑3 月│月1 日下│103 年度│方法院│度簡字│月27日 │方法院│度簡字│日 │ │104 年度││ │ │,如易│午3 時30│偵字第 │ │第6069│ │ │第6069│ │ │執字第 ││ │ │科罰金│分許 │25348 號│ │號 │ │ │號 │ │ │1045號 ││ │ │,以新│ │ │ │ │ │ │ │ │ │ ││ │ │臺幣1 │ │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2│毒品危│有期徒│103 年8 │新北地檢│新北地│103 年│103 年11│新北地│103 年│104 年1 月5 │ 是 │新北地檢││ │害防制│刑6 月│月13日晚│103 年度│方法院│度審簡│月28日 │方法院│度審簡│日 │ │104 年度││ │條例(│,如易│間10時許│毒偵字第│ │字第 │ │ │字第 │ │ │執字第 ││ │施用第│科罰金│ │5709號 │ │1525號│ │ │1525號│ │ │725 號 ││ │二級毒│,以新│ │ │ │ │ │ │ │ │ │ ││ │品) │臺幣1 │ │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