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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1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均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均瑋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均瑋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周均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93年度臺抗字第621 號判決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告刑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              │刑法第320 條              │
├───────┼─────────────┼─────────────┤
│  犯罪日期    │103年7月6日12時26分許     │103年12月28日11時50分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4214號         │年度速偵字第2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5780號      │104 年度簡字第33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1日             │104 年1 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3 年度簡字第5780號      │104 年度簡字第335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3 年12月30日            │104 年4 月2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1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