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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1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博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博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博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博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1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貳│103 年12月│臺灣臺北地方│104 年│臺灣臺北地方│104 年│
│  │毒品      │月,如易科│6 日20時許│法院104 年度│3 月24│法院104 年度│4 月14│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369 號│日    │簡字第369 號│日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肆│103 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毒品      │月,如易科│26日20時50│法院104 年度│5 月11│法院104 年度│6 月11│
│  │          │罰金,以新│分為警採尿│審訴字第2095│日    │審訴字第2095│日    │
│  │          │臺幣壹仟元│往前回溯96│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小時內某時│            │      │            │      │
│  │          │          │許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1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