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暐程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柒顆(驗餘總淨重壹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案件有違禁物而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亦足資參照;又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而違反上開禁止規定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第3294號被告丁暐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本院)、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84 號裁定(聲請書漏載前揭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第二級毒品MDMA 7顆,屬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OO年O月O日OOOO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103 年OOOO字第OO號鑑定書(聲請書誤載為OOO字)1 份在卷可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丁暐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2號裁定、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8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5 月29日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第3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因該案遭查扣之綠色藥錠6 顆及棕色藥錠1 顆,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總淨重1.79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OO年OOOO字第OO號鑑定書1 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715號偵查卷第52頁)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經核閱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鑑定書,認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