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尚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尚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尚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二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蔡尚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二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4 │104 年5 月13│本院104 年度簡│104 年10│本院104 年度簡│104 年11││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 │字第4764號 │月30日 │字第4764號 │月27日 ││ │品 │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1 千元│ │ │ │ │ ││ │ │折算1 日 │ │ │ │ │ │├─┼───┼─────┼──────┼───────┼────┼───────┼────┤│二│施用第│有期徒刑5 │104 年4 月29│本院104 年度審│104 年11│本院104 年度審│104 年11││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 │簡字第1441號 │月2 日 │簡字第1441號 │月23日 ││ │品 │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1 千元│ │ │ │ │ ││ │ │折算1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