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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銘瓏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5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銘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瓏因犯毀棄損壞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銘瓏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漏載誤繕部分則逕予補充更正之),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7749號刑事簡易判決、103 年度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銘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 名│宣告刑│犯 罪│偵 查│最 後│確 定│是否│備註 ││ │ │ │ │(自訴)│事 實 審│判 決│得易│ ││ │ │ │ │機 關├───┬───┬────┼───┬───┬──────┤科罰│ ││號│ │ │日 期│年度案號│法 院│案 號│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判決確定日期│金 │ │├─┼───┼───┼────┼────┼───┼───┼────┼───┼───┼──────┼──┼────┤│1│毀棄損│拘役20│102 年3 │新北地檢│新北地│102 年│103 年1 │新北地│102 年│103 年2 月21│ 是 │新北地檢││ │壞 │日,如│月3 日晚│102 年度│方法院│度簡字│月15日 │方法院│度簡字│日 │ │103 年度││ │ │易科罰│間9 時57│偵字第 │ │第7749│ │ │第7749│ │ │執字第 ││ │ │金,以│分許 │24592號 │ │號 │ │ │號 │ │ │4978號(││ │ │新臺幣│ │ │ │ │ │ │ │ │ │已執畢)││ │ │1 千元│ │ │ │ │ │ │ │ │ │ ││ │ │折算1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2│毀棄損│拘役35│103 年1 │新北地檢│新北地│103 年│104 年1 │新北地│103 年│104 年2 月17│ 是 │新北地檢││ │壞 │日,如│月9 日凌│103 年度│方法院│度易字│月19日 │方法院│度易字│日 │ │104 年度││ │ │易科罰│晨0 時32│偵字第 │ │第1224│ │ │第1224│ │ │執字第 ││ │ │金,以│分許 │7847號 │ │號 │ │ │號 │ │ │3418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 │1千 元│ │ │ │ │ │ │ │ │ │ ││ │ │折算1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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