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鉦鈞
邱耀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五)倒數第4 行至第5 行所載「既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應予更正為「既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五)倒數第4 行至第5 行所載關於「既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既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上開誤繕顯係類同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