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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劉安榕陳佳君鄭凱文

原告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告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萬
原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法定代理人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訴訟代理人
游琇雯
被告
陳振偉
被告
新日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蕙蘭
被告
龍德船舶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帝君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104 年度訴字第157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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