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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1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朱嘉川許珮育莊佩頴

原告
葉冀青
被告
吳稜鈺

      王炯然

      張維祐

      胡盛鈞

      張秉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6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稜鈺、王炯然、張維祐、胡盛鈞、張秉杰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68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葉冀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莊佩頴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1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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