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張卉羚 被 告 丁文成 福星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清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簡字第30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