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陳明珠
- 原告林筱旋
- 被告林永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林筱旋 被 告 林永昇 日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1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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