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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陳明珠

原告
林筱旋
被告
林永昇
被告
日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1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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