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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王屏夏王偉光陳明珠

  • 原告
    林筱旋
  • 被告
    林永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   告 林筱旋 被   告 林永昇 日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1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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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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