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趙宏凱 被 告 官永昌 被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宇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簡字第76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