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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曾淑娟曹惠玲廣于霙

原告
王國建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告
林岳賢
被告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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