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羅焌祐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邱文章 被 告 順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宸緯 上列當事人因104年交易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