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智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麗麒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銘遠
- 訴訟代理人
- 楊東文
- 被告
- 羅于捷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原智簡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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