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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智簡附民字第1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徐蘭萍

原告
麗麒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遠
訴訟代理人
楊東文
被告
羅于捷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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