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童慶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772 號),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04 年度審易字第851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童慶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童慶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18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 年7 月28日起至105 年1 月17日止,現仍於緩起訴期間內。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1月20日傍晚某時許,在停放於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附近停車場之車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年1 月20日下午17時許,警方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28執行搜索時,童慶鈇恰在現場,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童慶鈇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851 號案件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5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1 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772 號偵查卷第5 頁、第6 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可知現行法對於用毒者「初犯」及「5 年後再犯」之毒癮治療方式,係採「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如被告已接受緩起訴之戒癮治療,即等同事實上已進行觀察、勒戒之處遇,如又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施用毒品罪,自屬於5 年內2 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逕行起訴,且無須待檢察官先行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法律問題㈡研討結果參考)。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18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 年7 月28日起至105 年1 月27日止,現仍於緩起訴期間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電腦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上開緩起訴處分雖尚未撤銷,惟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就被告5 年內所犯之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逕行起訴,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揭案件之準備程序中,業已供陳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及地點明確,起訴書就此僅略載為「104 年1 月20日19 時45 分經警採尿送驗時起回溯前96小時內」、「在臺灣區內之不詳地點」,稍有未洽,均應更正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緩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業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警方於104 年1 月20日下午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28所扣得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3 包及吸食器2 組等物,被告始終否認為其所有,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揭案件之準備程序中供稱:此乃居住於上址且當時在場之案外人劉娜所有等語在卷,核與卷附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之記載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10頁至第12頁),本院復查無證據足認該些物品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所引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