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卓漢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27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漢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卓漢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卓漢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受僱於告訴人凱瑞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代表,負責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96年11月起至98年11月間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地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35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業務代表職務,卻未能謹守分際,反圖一己之私,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新臺幣(下同)23萬474 元,造成告訴人公司損失,所為自應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於偵查期間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有新北市○○區○○○○○000 ○○○○○00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偵查卷第2 頁),告訴人公司代表人葛亞君亦到庭表示希望給予被告機會(見本院104 年7 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1655號被 告 卓漢文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巿土城區延峰街27巷2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漢文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102年2月25日止,任職於凱 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凱瑞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人員,負責推廣公司業務及向公司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利用其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474元後,未依規定繳回凱瑞公司,而將該23萬474元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凱瑞公司發覺公司應收帳款有異,經查核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凱瑞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卓漢文於偵查中之│1.被告任職於凱瑞公司,擔任│ │ │自白 │ 業務代表,負責推廣業務及│ │ │ │ 向客戶收取貨款後轉交凱瑞│ │ │ │ 公司之事實。 │ │ │ │2.被告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 │ │ 間,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 │ │ │ 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23萬│ │ │ │ 474元後,予以侵占入己之 │ │ │ │ 事實。 │ ├──┼──────────┼─────────────┤ │ 2 │凱瑞公司之負責人葛亞│1.被告自96年10月1日起至102│ │ │君於偵查中之指訴 │ 年2月25日止,任職於凱瑞 │ │ │ │ 公司,擔任業務代表,工作│ │ │ │ 業務範圍包含向客戶收取貨│ │ │ │ 款後,並交給凱瑞公司之事│ │ │ │ 實。 │ │ │ │2.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 │ │ 向如附表所示廠商收取如附│ │ │ │ 表所示之貨款共計23萬474 │ │ │ │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 │ │ │ 。 │ ├──┼──────────┼─────────────┤ │ 3 │凱瑞公司提出之切結書│1.被告自96年10月1日起任職 │ │ │影本2紙 │ 於凱瑞公司之事實。 │ │ │ │2.被告書立切結書,坦承於任│ │ │ │ 職期間,共計侵占23萬474 │ │ │ │ 元之事實。 │ ├──┼──────────┼─────────────┤ │ 4 │凱瑞公司提出之應收帳│被告自96年11月15日間起至98│ │ │款錄、銷貨單 │年11月17日間止,分別於如附│ │ │ │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廠│ │ │ │商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 │ │ │23萬474元後,未依規定繳回 │ │ │ │凱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之│ │ │ │事實。 │ ├──┼──────────┼─────────────┤ │ 5 │凱瑞公司提出之還款明│被告因侵占上開貨款,已陸續│ │ │細、新北巿五股區調解│返還13萬1500元予凱瑞公司之│ │ │委員會104年民調字第 │事實。 │ │ │19號調解筆錄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復被告自96年11月15日起至98年11月17日止之期間內,共計35次侵占如附表所示貨款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檢 察 官 褚 仁 傑 附表: ┌──┬──────────┬───────┬─────┐ │編號│收款廠商名稱 │收款日期 │收款金額 │ ├──┼──────────┼───────┼─────┤ │ 1 │宏崎企業社 │96年11月15日 │ 5,880元│ ├──┼──────────┼───────┼─────┤ │ 2 │申晟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1日 │ 10,132元│ ├──┼──────────┼───────┼─────┤ │ 3 │和鐵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6日 │ 10,500元│ ├──┼──────────┼───────┼─────┤ │ 4 │申晟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9日 │ 11,550元│ ├──┼──────────┼───────┼─────┤ │ 5 │和鐵工業有限公司 │97年2月29日 │ 9,450元│ ├──┼──────────┼───────┼─────┤ │ 6 │龍成企業有限公司 │97年3月3日 │ 19,425元│ ├──┼──────────┼───────┼─────┤ │ 7 │台灣機械實業社 │97年3月10日 │ 5,565元│ ├──┼──────────┼───────┼─────┤ │ 8 │豪品五金企業社 │97年3月15日 │ 2,730元│ ├──┼──────────┼───────┼─────┤ │ 9 │全能企業社 │97年3月24日 │ 23,625元│ ├──┼──────────┼───────┼─────┤ │10 │台灣機械實業社 │97年4月11日 │ 6,930元│ ├──┼──────────┼───────┼─────┤ │11 │雙虹企業有限公司 │97年4月28日 │ 1,365元│ ├──┼──────────┼───────┼─────┤ │12 │飛廣企業社 │97年5月6日 │ 1,050元│ ├──┼──────────┼───────┼─────┤ │13 │穎盛模具深孔有限公司│97年6月23日 │ 20,475元│ ├──┼──────────┼───────┼─────┤ │14 │順凱工業社 │97年6月27日 │ 8,000元│ ├──┼──────────┼───────┼─────┤ │15 │義鋐機械有限公司 │97年7月8日 │ 2,520元│ ├──┼──────────┼───────┼─────┤ │16 │大裕機械廠 │97年7月18日 │ 1,680元│ ├──┼──────────┼───────┼─────┤ │17 │登美塑膠實業有限公司│97年7月24日 │ 2,520元│ ├──┼──────────┼───────┼─────┤ │18 │雅折有限公司 │97年7月30日 │ 2,415元│ ├──┼──────────┼───────┼─────┤ │19 │宏聚企業社 │97年8月26日 │ 9,450元│ ├──┼──────────┼───────┼─────┤ │20 │宏聚企業社 │97年9月1日 │ 4,095元│ ├──┼──────────┼───────┼─────┤ │21 │勝豐螺絲廠有限公司 │97年9月25日 │ 9,975元│ ├──┼──────────┼───────┼─────┤ │22 │立通金屬企業社 │97年10月9日 │ 3,150元│ ├──┼──────────┼───────┼─────┤ │23 │義鋐機械有限公司 │97年10月7日 │ 1,100元│ ├──┼──────────┼───────┼─────┤ │24 │威泓螺絲有限公司 │97年10月13日 │ 10,500元│ ├──┼──────────┼───────┼─────┤ │25 │意誠企業社 │97年10月20日 │ 263元│ ├──┼──────────┼───────┼─────┤ │26 │立通金屬企業社 │97年10月24日 │ 1,890元│ ├──┼──────────┼───────┼─────┤ │27 │德復企業有限公司 │97年10月27日 │ 4,620元│ ├──┼──────────┼───────┼─────┤ │28 │正龍企業社 │97年11月3日 │ 630元│ ├──┼──────────┼───────┼─────┤ │29 │立鋒螺絲工廠 │97年12月12日 │ 2,625元│ ├──┼──────────┼───────┼─────┤ │30 │宏聚企業社 │97年12月16日 │ 10,500元│ ├──┼──────────┼───────┼─────┤ │31 │上隆企業社 │98年1月13日 │ 16,328元│ ├──┼──────────┼───────┼─────┤ │ │贈抽油槍 │98年1月13日 │ 296元│ ├──┼──────────┼───────┼─────┤ │32 │晉鋒企業社 │98年4月14日 │ 1,050元│ ├──┼──────────┼───────┼─────┤ │33 │盛冠成企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24日 │ 3,150元│ ├──┼──────────┼───────┼─────┤ │34 │強碩企業社 │98年8月5日 │ 2,625元│ ├──┼──────────┼───────┼─────┤ │35 │鑫晟企業社 │98年11月17日 │ 2,415元│ ├──┼──────────┼───────┼─────┤ │合計│ │ │ 230,4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