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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35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舜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自願採尿同意書」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之。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嗣進而施用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機關矯治處遇之情,另因犯施用毒品等罪,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此雖不構成累犯,然已徵其素行非屬良善,猶不知悔改,未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漠視法令禁制,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有根絕毒害之決心,又施用毒品,非但足以導致個人之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而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並對社會治安與他人安全潛藏有相當之危害,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又其施用毒品之動機及目的當係求一己之滿足,毒戕己身,於他人之法益未生實際侵害,兼衡酌其犯罪手段、情節、行為時未受任何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
    被      告  丙○○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中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4月21日釋放出所。詎不知悔
    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
    12月2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中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
    ,為警於同日1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緝獲,經依法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於偵查中對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且其尿液經送鑑定結果,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確係呈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
    碼對照表(代碼編號:D0000000)、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
    驗作業管制紀錄在卷可憑,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甲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5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