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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劉元斐

  • 被告
    穆少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8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少斌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8406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穆少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至三「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名,以及未扣案之偽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穆少斌自民國97年11月間起,擔任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大公司)業務課長,而聯大公司於102 年5 月間與雍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至23號,以下簡稱雍河院管委會)簽署駐衛保全契約,約定由聯大公司自102 年5 月31日起至103 年5 月31日止,負責雍河院社區之駐衛保全服務,聯大公司因此指派穆少斌負責雍河院社區安全維護事宜。嗣雍河院管委會於102 年6 月初,委託穆少斌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申請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成立管理委員會,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詎穆少斌為儘速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遂便宜行事,其明知雍河院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未曾於102 年6 月15日上午10時許,在雍河院社區交誼廳召開雍河院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先於102 年6 月初起至同年月10日止期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公司)、「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陸公司)、「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崴公司)、「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合公司)等公司之印章各1 顆,旋於102 年6 月10日某時許,在雍河院社區交誼廳內,蓋用上開偽造之合眾公司印章並偽簽合眾公司經理「吳正隆」署名(因此產生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 枚、「吳正隆」署名1 枚),藉此製作雍河院社區於102 年6 月15日上午10時召開第1 屆第1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不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即附表一所示文件),又於同日某時許,在聯大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辦公室內,由穆少斌及不知情之聯大公司員工約5 、6 人,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到名冊上,偽簽如附表二各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住戶簽名,用以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住戶曾經出席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不實內容私文書,以及在如附表三所示之出席委託書上,偽造如附表三各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委託人、代理人印文及署名,以此偽造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各該編號所示之代理人出席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由穆少斌一併於102 年6 月17日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提出申請報備成立雍河院管委會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分遭冒用名義簽名或蓋印之雍河院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及吳正隆、合眾公司暨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對於公寓大廈管理之正確性(穆少斌各次所偽造之文件及其上所偽造之署名、印文暨數量,詳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載)。嗣雍河院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項道明等人發覺社區未曾召開上揭會議,且遭偽造簽名,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穆少斌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項道明、劉積榮、鄭英美、郝允杰、郭珍娜、蔡秀芳、袁壽宏、李偉強、吳英釧、林立華、林玫君、陳振献分別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何國豪、吳正隆、陳緯辰、徐一鳴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詞。 ㈣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2 年6 月24日新北永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雍河院管理委員會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102 年6 月15日雍河院社區102 年度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102 年6 月15日雍河院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名冊各1 份、雍河院會議出席委託書37份(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33頁至第59頁反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基於向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申請報備成立雍河院管委會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空接續偽造印章及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印文、署名,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甚低,無從割裂評價,本僅應論以1 罪,惟其偽造印章、印文及署名又係偽造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住戶姓名誤載為陳振「猷」,應予更正如附表二編號5 所載。 ㈡爰審酌被告所為有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雍河院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合眾公司、吳正隆及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對於公寓大廈管理之正確性,實有不該,惟其始終坦承犯行,並取得部分住戶及閎崴公司、合眾公司、宏陸公司、鉅合公司之諒解,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錯,頗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另斟酌部分社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及閎崴公司、合眾公司、宏陸公司、鉅合公司亦已表示宥恕被告之意旨明確,有和解書12紙、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2 紙、宏陸建設開發(股)公司104 年1 月14日(104 )宏業字第000000000 號函、鉅合建設(股)公司104 年1 月14日(104 )鉅業字第000000000 號函各1 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80頁、第87頁至第90頁),是以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㈣如附表一至三「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刻之「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1 顆,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故亦均應依同上規定併為沒收之宣告。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102 年6 月15日雍河院社區102 年度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1 份、附表二所示之偽造「102 年6 月15日雍河院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名冊」1 份及附表三所示之偽造「102 年6 月15日雍河院會議出席委託書」37份,均業已交付新北市政府永和區公所而行使,並非被告所有,故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備註 │ │ │ │量 │ │ ├──┼──────────┼──────────┼───────┤ │1 │102 年6 月15日雍河院│「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103 年度偵字第│ │ │社區102 年度第一屆第│限公司」印文2 枚、「│14397 號偵查卷│ │ │一次(臨時)區分所有│吳正隆」署名1枚 │第33頁「主席」│ │ │權人會議記錄 │ │欄 │ └──┴──────────┴──────────┴───────┘ 附表二:102 年6 月15日雍河院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名冊 ┌─┬─────────┬────────┬──┬─────────┬─────────┐ │編│偽造之印文、署名及│備註(103 年度偵│編號│偽造之印文、署名及│備註(103 年度偵字│ │號│數量 │字第14397 號偵查│ │數量 │第14397號偵查卷) │ │ │ │卷) │ │ │ │ ├─┼─────────┼────────┼──┼─────────┼─────────┤ │1 │「許嘉琳」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1 │55 │「張雪敬」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74 │ ├─┼─────────┼────────┼──┼─────────┼─────────┤ │2 │「許惠琦」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3 │56 │「顏淑玲」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75 │ ├─┼─────────┼────────┼──┼─────────┼─────────┤ │3 │「袁壽宏」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4 │57 │「鄭英美」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75 │ ├─┼─────────┼────────┼──┼─────────┼─────────┤ │4 │「劉國芬」署名2 枚│第34頁反面編號5 │58 │「劉薇薇」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77 │ │ │ │、第37頁編號72 │ │ │ │ ├─┼─────────┼────────┼──┼─────────┼─────────┤ │5 │「陳振献」署名2 枚│第34頁反面編號6 │59 │「柯懿玲」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78 │ │ │ │、第40頁反面編號│ │ │ │ │ │ │34 │ │ │ │ ├─┼─────────┼────────┼──┼─────────┼─────────┤ │6 │「曹康」署名1 枚 │第34頁反面編號7 │60 │「洪志昇」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79 │ ├─┼─────────┼────────┼──┼─────────┼─────────┤ │7 │「曹江」署名1 枚 │第34頁反面編號8 │61 │「陳慧君」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80 │ ├─┼─────────┼────────┼──┼─────────┼─────────┤ │8 │「姚佳利」署名5 枚│第34頁反面編號9 │62 │「葉靜屏」署名1 枚│第37頁編號81 │ │ │ │、第35頁編號25、│ │ │ │ │ │ │30、第36頁反面編│ │ │ │ │ │ │號66、67 │ │ │ │ ├─┼─────────┼────────┼──┼─────────┼─────────┤ │9 │「劉文娟」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10│63 │「林淑芬」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83 │ ├─┼─────────┼────────┼──┼─────────┼─────────┤ │10│「朱冠樺」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11│64 │「鄭怡莉」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84 │ ├─┼─────────┼────────┼──┼─────────┼─────────┤ │11│「王小山」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12│65 │「陳玟岑」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87 │ ├─┼─────────┼────────┼──┼─────────┼─────────┤ │12│「楊怡茹」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13│66 │「吳英釧」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90 │ ├─┼─────────┼────────┼──┼─────────┼─────────┤ │13│「廖沐恩」署名1 枚│第34頁反面編號14│67 │「林玫君」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91 │ ├─┼─────────┼────────┼──┼─────────┼─────────┤ │14│「劉積榮」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16 │68 │「林立華」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92 │ ├─┼─────────┼────────┼──┼─────────┼─────────┤ │15│「盧正昕」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17 │69 │「連滿足」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94 │ ├─┼─────────┼────────┼──┼─────────┼─────────┤ │16│「蘇茂陽」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18 │70 │「蕭美芳」署名1 枚│第37頁反面編號95 │ ├─┼─────────┼────────┼──┼─────────┼─────────┤ │17│「陳源重」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19 │71 │「黃嘉富」署名1 枚│第38頁編號97 │ ├─┼─────────┼────────┼──┼─────────┼─────────┤ │18│「黎陳靜琴」署名1 │第35頁編號20 │72 │「柳靜枝」署名1 枚│第38頁編號98 │ │ │枚 │ │ │ │ │ ├─┼─────────┼────────┼──┼─────────┼─────────┤ │19│「楊永玲」署名5 枚│第35頁編號22、第│73 │「施藹玲」署名1 枚│第38頁編號99 │ │ │ │35頁反面編號36、│ │ │ │ │ │ │第37頁反面編號85│ │ │ │ │ │ │、第40頁編號15、│ │ │ │ │ │ │第40頁反面編號33│ │ │ │ ├─┼─────────┼────────┼──┼─────────┼─────────┤ │20│「何國豪」署名7 枚│第35頁編號23、第│74 │「張傑」署名5 枚 │第38頁編號101 、第│ │ │ │38頁編號106 至 │ │ │38頁反面編號115 、│ │ │ │109 、第38頁反面│ │ │第39頁反面編號9 、│ │ │ │編號110、111 │ │ │第40頁編號21、22 │ ├─┼─────────┼────────┼──┼─────────┼─────────┤ │21│「張長根」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4 │75 │「洪文旭」署名1 枚│第38頁編號102 │ ├─┼─────────┼────────┼──┼─────────┼─────────┤ │22│「王坤得」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6 │76 │「陳孟龍」署名1 枚│第38頁編號103 │ ├─┼─────────┼────────┼──┼─────────┼─────────┤ │23│「林雅勻」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6 │77 │「陳佩君」署名1 枚│第38頁編號104 │ ├─┼─────────┼────────┼──┼─────────┼─────────┤ │24│「沈庭伃」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7 │78 │「姚麗芳」署名1 枚│第38頁編號105 │ ├─┼─────────┼────────┼──┼─────────┼─────────┤ │25│「陳柏宏」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7 │79 │「郭均豪」署名1 枚│第38頁反面編號112 │ ├─┼─────────┼────────┼──┼─────────┼─────────┤ │26│「王相荃」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8 │80 │「廖偉彤」署名1 枚│第38頁反面編號112 │ ├─┼─────────┼────────┼──┼─────────┼─────────┤ │27│「林琮彥」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8 │81 │「周家宏」署名1 枚│第38頁反面編號114 │ ├─┼─────────┼────────┼──┼─────────┼─────────┤ │28│「黃奕婕」署名1 枚│第35頁編號29 │82 │「周漢唐」署名1 枚│第38頁反面編號116 │ ├─┼─────────┼────────┼──┼─────────┼─────────┤ │29│「林淑華」署名1 枚│第35頁反面編號32│83 │「韓秀萍」署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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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韋州」署名1 枚│第40頁編號25 │ ├─┼─────────┼────────┼──┼─────────┼─────────┤ │50│「王濃志」署名1 枚│第36頁反面編號61│104 │「歐陽克俊」署名1 │第40頁編號27 │ │ │ │ │ │枚 │ │ ├─┼─────────┼────────┼──┼─────────┼─────────┤ │51│「郭珍娜」署名1 枚│第36頁反面編號62│105 │「朱麗瑾」署名1 枚│第40頁編號28 │ ├─┼─────────┼────────┼──┼─────────┼─────────┤ │52│「曾瑞琳」署名1 枚│第36頁反面編號63│106 │「朱曼莉」署名1 枚│第40頁反面編號32 │ ├─┼─────────┼────────┼──┼─────────┼─────────┤ │53│「項道明」署名1 枚│第36頁反面編號64│107 │「吳秉興」署名1 枚│第40頁反面編號36 │ ├─┼─────────┼────────┼──┴─────────┴─────────┤ │54│「盧雲珠」署名1 枚│第36頁反面編號65│合計偽造署名共130枚 │ └─┴─────────┴────────┴──────────────────────┘ 附表三:102年6月15日雍河院會議出席委託書(共37份) ┌─┬───────────────┬─────┬─┬───────────────┬─────┐ │編│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 │備註(103 │編│偽造之印文、署名及數量 │備註(103 │ │號│ │年度偵字第│號│ │年度偵字第│ │ │ │14397 號偵│ │ │14397 號偵│ │ │ │查卷) │ │ │查卷) │ ├─┼───────────────┼─────┼─┼───────────────┼─────┤ │1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1頁反面│20│「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1頁 │ │ │欄「宏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欄「陳世村」署名1 枚 │ │ │ │印文1 枚 │ │ │「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 │ │ │「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 │ │1枚 │ │ │ │1 枚 │ │ │ │ │ ├─┼───────────────┼─────┼─┼───────────────┼─────┤ │2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2頁 │21│「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1頁反面│ │ │欄「黃絹絹」署名1 枚 │ │ │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 │ │1枚 │ │ │ │1枚 │ │ │「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 │ │ │ │ │ │1枚 │ │ ├─┼───────────────┼─────┼─┼───────────────┼─────┤ │3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2頁反面│22│「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2頁 │ │ │欄「鄧后珊」署名1 枚 │ │ │欄「楊銘同」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 │ │ │1枚 │ │ │1枚 │ │ ├─┼───────────────┼─────┼─┼───────────────┼─────┤ │4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欄│第43頁 │23│「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2頁反面│ │ │」「閎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1枚 │ │ │1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 │ │ │「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 │ │ │枚 │ │ │1枚 │ │ ├─┼───────────────┼─────┼─┼───────────────┼─────┤ │5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3頁反面│24│「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3頁 │ │ │欄「林志明」署名1 枚 │ │ │欄「蕭博謙」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 │ │ │「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 │ │ │ │枚 │ │ │枚 │ │ ├─┼───────────────┼─────┼─┼───────────────┼─────┤ │6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第44頁 │25│「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3頁反面│ │ │」欄「顏世瑩」署名1 枚 │ │ │欄「蔡淑芬」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 │ │ │1枚 │ │ │1枚 │ │ ├─┼───────────────┼─────┼─┼───────────────┼─────┤ │7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第44頁反面│26│「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4頁 │ │ │」欄「柯鴻洋」署名1 枚 │ │ │欄「吳秉興」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 │ │ │「代理人姓名」欄「連滿足」署名│ │ │ │枚 │ │ │1枚 │ │ ├─┼───────────────┼─────┼─┼───────────────┼─────┤ │8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5頁 │27│「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4頁反面│ │ │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欄「張桂花」署名1 枚 │ │ │ │1枚 │ │ │「代理人姓名」欄「張雪敬」署名│ │ │ │「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 │ │1枚 │ │ │ │1枚 │ │ │ │ │ ├─┼───────────────┼─────┼─┼───────────────┼─────┤ │9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5頁反面│28│「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5頁 │ │ │欄「林靜美」署名1 枚 │ │ │欄「林志宏」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陳佩君」署名│ │ │ │1枚 │ │ │1枚 │ │ ├─┼───────────────┼─────┼─┼───────────────┼─────┤ │10│「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6頁 │29│「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5頁反面│ │ │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欄「陳執中」署名1 枚 │ │ │ │1枚 │ │ │「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 │ │ │「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 │ │1枚 │ │ │ │1枚 │ │ │ │ │ ├─┼───────────────┼─────┼─┼───────────────┼─────┤ │11│「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6頁反面│30│「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6頁 │ │ │欄「許明順」署名1 枚 │ │ │欄「戴月琴」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戴龍生」署名│ │ │ │1枚 │ │ │1枚 │ │ ├─┼───────────────┼─────┼─┼───────────────┼─────┤ │12│「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7頁 │31│「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6頁反面│ │ │欄「陳旦生」署名1 枚 │ │ │欄「施旻君」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姚佳利」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施延祚」署名│ │ │ │1枚 │ │ │1枚 │ │ ├─┼───────────────┼─────┼─┼───────────────┼─────┤ │13│「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7頁反面│32│「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7頁 │ │ │欄「許淑峰」署名1 枚 │ │ │欄「蔡淑」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陳孟龍」署名│ │ │ │1枚 │ │ │1枚 │ │ ├─┼───────────────┼─────┼─┼───────────────┼─────┤ │14│「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8頁 │33│「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7頁反面│ │ │欄「武治中」署名1 枚 │ │ │欄「李月娥」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王濃志」署名│ │ │ │1枚 │ │ │1枚 │ │ ├─┼───────────────┼─────┼─┼───────────────┼─────┤ │15│「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8頁反面│34│「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8頁 │ │ │欄「曾詩文」署名1 枚 │ │ │欄「楊雅春」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歐陽克俊」署│ │ │ │1枚 │ │ │名1 枚 │ │ ├─┼───────────────┼─────┼─┼───────────────┼─────┤ │16│「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9頁 │35│「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8頁反面│ │ │欄「許淑峰」署名1 枚 │ │ │欄「蔡秀芳」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吳素蓮」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陳玟岑」署名│ │ │ │1枚 │ │ │1枚 │ │ ├─┼───────────────┼─────┼─┼───────────────┼─────┤ │17│「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49頁反面│36│「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9頁 │ │ │欄「鉅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欄「鄧元敦」署名1 枚 │ │ │ │1枚 │ │ │「代理人姓名」欄「周家宏」署名│ │ │ │「代理人姓名」欄「何國豪」署名│ │ │1枚 │ │ │ │1枚 │ │ │ │ │ ├─┼───────────────┼─────┼─┼───────────────┼─────┤ │18│「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0頁 │37│「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9頁反面│ │ │欄「朱麒麟」署名1 枚 │ │ │欄「張賴冠錡」署名1 枚 │ │ │ │「代理人姓名」欄「朱曼莉」署名│ │ │「代理人姓名」欄「張傑」署名1 │ │ │ │1枚 │ │ │枚 │ │ ├─┼───────────────┼─────┼─┴───────────────┴─────┤ │19│「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第50頁反面│以下空白 │ │ │欄「胡谷展」署名1 枚 │ │ │ │ │「代理人姓名」欄「楊永玲」署名│ │ │ │ │1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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