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3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瀅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173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4172號),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瀅帆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另應於緩刑期間內,如期履行如附件所示之條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瀅帆自民國102 年12月2 日起,在張梅英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之「連連中商行」擔任彩券銷售人員,負責買賣彩券及收受金錢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連連中商行」內,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所示業務上所持有之彩券及款項自行刮開或逕行取走而侵占入己。嗣經張梅英於103 年9 月22日23時許,發覺營業所得短少,乃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復清查黃瀅帆所製作之彩券銷貨明細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案經張梅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瀅帆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梅英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連連中商行之月報表、傳統型彩券張數統計、被告侵占彩券及營業所得明細各1 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5張及贓物照片1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所為之前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受僱於告訴人所經營之「連連中商行」,並於該商行擔任彩券銷售人員,負責買賣彩券及收受金錢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及彩券侵占入己,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次侵占犯行,係利用職務之便,於密接之時間,在相同之地點,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及彩券予以侵占,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本件所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一己之利,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屬於告訴人所有之款項及彩券,違背其與告訴人間之信賴關係,致令告訴人生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猶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事後已於103 年9 月23日歸還8 萬7,075 元,復與告訴人於104 年12月16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亦表明願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在卷可考,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獲得告訴人諒解等情,業已述明如前,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斟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另依同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另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被告既須向告訴人履行如附件所示之事項,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履行上揭條件,以維告訴人之權益,爰考量上開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如附件所示之負擔,乃屬適當,是併予宣告之。又倘被告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被告黃瀅帆應給付告訴人張梅英新臺幣(下同)31萬6,500 元,於105 年1 月6 日前給付1 萬6,500 元,餘額30萬元,應自105 年2 月起於每月6 日前按月給付1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告訴人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梅英。 附表: ┌───┬──────┬────────┬─────┬───┬─────┐ │ 編號 │ 日期 │侵占之彩券名稱或│ 金額 │ 數量 │ 小計 │ │ │ │款項 │ │ │ │ ├───┼──────┼────────┼─────┼───┼─────┤ │ 1 │103年1月21日│迎財神 │ 100元 │ 10張 │ 1,000元│ ├───┼──────┼────────┼─────┼───┼─────┤ │ 2 │103年1月24日│侵占款項300元 │ │ │ 300元│ ├───┼──────┼────────┼─────┼───┼─────┤ │ 3 │103年1月28日│侵占款項2,000元 │ │ │ 2,000元│ ├───┼──────┼────────┼─────┼───┼─────┤ │ 4 │103年5月13日│開運年菜 │ 100元 │ 1張 │ 100元│ ├───┼──────┼────────┼─────┼───┼─────┤ │ 5 │103年5月24日│金蟾蜍 │ 100元 │ 1張 │ 100元│ ├───┼──────┼────────┼─────┼───┼─────┤ │ 6 │103年5月27日│侵占款項1,000元 │ │ │ 1,000元│ ├───┼──────┼────────┼─────┼───┼─────┤ │ 7 │103年5月30日│侵占款項100元 │ │ │ 100元│ ├───┼──────┼────────┼─────┼───┼─────┤ │ 8 │103年7月2日 │鈔票一把抓 │ 300元 │ 1張 │ 300元│ ├───┼──────┼────────┼─────┼───┼─────┤ │ 9 │103年7月7日 │閃亮彈珠台 │ 200元 │100張 │ 2萬元│ ├───┼──────┼────────┼─────┼───┼─────┤ │ 10 │103年7月9日 │金蟾蜍 │ 100元 │100張 │ 1萬元│ ├───┼──────┼────────┼─────┼───┼─────┤ │ 11 │103年7月12日│幸運開獎機 │ 200元 │ 3張 │ 600元│ │ │ │開運年菜 │ 100元 │ 10張 │ 1,000元│ ├───┼──────┼────────┼─────┼───┼─────┤ │ 12 │103年7月22日│麻將 │ 200元 │ 2張 │ 400元│ │ │ │超速777 │ 100元 │10張 │ 1,000元│ ├───┼──────┼────────┼─────┼───┼─────┤ │ 13 │103年7月28日│侵占款項500元 │ │ │ 500元│ ├───┼──────┼────────┼─────┼───┼─────┤ │ 14 │103年8月1日 │幸運開獎機 │ 200元 │ 1張 │ 200元│ ├───┼──────┼────────┼─────┼───┼─────┤ │ 15 │103年8月16日│金庫密碼 │ 200元 │ 1張 │ 200元│ │ │ │黃金海岸 │ 200元 │ 1張 │ 200元│ ├───┼──────┼────────┼─────┼───┼─────┤ │ 16 │103年8月18日│侵占款項800元 │ │ │ 800元│ ├───┼──────┼────────┼─────┼───┼─────┤ │ 17 │103年8月19日│黃金右腳 │ 200元 │ 97張 │1萬9,400元│ │ │ │侵占款項100元 │ │ │ 100元│ ├───┼──────┼────────┼─────┼───┼─────┤ │ 18 │103年8月30日│金銀島 │ 200元 │100張 │ 2萬元│ ├───┼──────┼────────┼─────┼───┼─────┤ │ 19 │103年9月2日 │迎媽祖 │ 100元 │ 10張 │ 1,000元│ ├───┼──────┼────────┼─────┼───┼─────┤ │ 20 │103年9月5日 │金庫密碼 │ 200元 │ 2張 │ 400元│ ├───┼──────┼────────┼─────┼───┼─────┤ │ 21 │103年9月15日│幸運開獎機 │ 200元 │ 25張 │ 5,000元│ │ │ │鈔票一把抓 │ 300元 │169張 │ 5萬700元│ ├───┼──────┼────────┼─────┼───┼─────┤ │ 22 │103年9月17日│拉斯維加斯 │ 200元 │ 10張 │ 2,000元│ │ │ │黃金海岸 │ 200元 │ 20張 │ 4,000元│ │ │ │極速快感 │ 200元 │ 10張 │ 2,000元│ │ │ │麻將 │ 200元 │ 35張 │ 7,000元│ │ │ │花好月圓 │ 200元 │100張 │ 2萬元│ │ │ │金鑽999 │ 200元 │ 10張 │ 2,000元│ │ │ │超速777 │ 100元 │ 10張 │ 1,000元│ │ │ │釣大魚 │ 100元 │ 10張 │ 1,000元│ │ │ │瘋狂888 │ 100元 │ 14張 │ 1,400元│ │ │ │金喜迎中秋 │ 500元 │ 30張 │1萬5,000元│ ├───┼──────┼────────┼─────┼───┼─────┤ │ 23 │103年9月20日│侵占款項8萬7,142│ │ │8萬7,142元│ │ │20時55分許 │元 │ │ │ │ ├───┼──────┼────────┼─────┼───┼─────┤ │ 24 │103年9月22日│極速快感 │ 200元 │ 60張 │1萬2,000元│ │ │ │閃亮彈珠台 │ 200元 │ 50張 │ 1萬元│ │ │ │金庫密碼 │ 200元 │ 75張 │1萬5,000元│ │ │ │黃金海岸 │ 200元 │ 78張 │1萬5,600元│ │ │ │拉斯維加斯 │ 200元 │ 65張 │1萬3,000元│ │ │ │一路發 │ 200元 │ 80張 │1萬6,000元│ │ │ │金鑽999 │ 200元 │ 71張 │1萬4,200元│ │ │ │超速777 │ 100元 │ 60張 │ 6,000元│ │ │ │金湯匙 │ 100元 │ 45張 │ 4,500元│ │ │ │釣大魚 │ 100元 │ 63張 │ 6,300元│ │ │ │瘋狂888 │ 100元 │ 36張 │ 3,600元│ │ │ │金喜迎中秋 │ 500元 │ 17張 │ 8,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