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90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俊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853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俊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俊賢自民國103 年3 月21日起至同年4 月10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號「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賀眾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載送貨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自103 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收得附表各編號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後,未依規定繳回賀眾公司,反在賀眾公司上址辦公室內,以變易其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予以侵占入己,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0,780元。嗣賀眾公司之業務主管蘇芸芳於103 年4 月10日查帳時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呂俊賢於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蘇芸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客戶名稱及侵占貨款表1 紙、員工資料卡及切結書影本各1 份、付款證明書14份(見偵查卷第7 頁、第29頁至第42頁、第48頁)。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在賀眾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載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3 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貨款,乃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以相同方式,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1 罪。又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5 、6 、7 所示款項之時間分別為「103 年4 月3 日」、「103 年4 月10日」及「103 年4 月10日」,此業據付款證明書3 份記載明確(見同上偵查卷第31頁、第34頁、第35頁),起訴書附表就此均誤載為「103 年4 月8 日」,犯罪事實欄就犯罪時間亦誤載為「103 年4 月8 日起」,均稍有未洽,應予更正。㈡爰審酌被告所為有負賀眾公司之信任,實有不該,惟其侵占之金額尚非鉅大,又已坦承犯行,並與賀眾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公司所受損失,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要屬良好,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錯,頗見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另斟酌賀眾公司代理人黃義文亦已表示宥恕被告之意旨明確,是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 備註 │ ├──┼────────────────┼──────┼────┼────┤ │1 │五味臭臭鍋-光華店 │103年4月10日│250 │ │ ├──┼────────────────┼──────┼────┼────┤ │2 │星吉家創意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00 │ │ │ │ │ ├────┼────┤ │ │ │ │200 │4月租金 │ │ │ │ ├────┼────┤ │ │ │ │200 │3月租金 │ │ │ │ ├────┼────┤ │ │ │ │200 │2月租金 │ ├──┼────────────────┼──────┼────┼────┤ │3 │興旺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800 │ │ ├──┼────────────────┼──────┼────┼────┤ │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系 │103年4月10日│300 │ │ ├──┼────────────────┼──────┼────┼────┤ │5 │香港商亞洲醫學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3年4月3日 │400 │ │ ├──┼────────────────┼──────┼────┼────┤ │6 │萬代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1,600 │買機 │ ├──┼────────────────┼──────┼────┼────┤ │7 │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 │103年4月10日│3,500 │ │ ├──┼────────────────┼──────┼────┼────┤ │8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20 │ │ ├──┼────────────────┼──────┼────┼────┤ │9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103年4月10日│400 │ │ ├──┼────────────────┼──────┼────┼────┤ │1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3年4月10日│350 │ │ ├──┼────────────────┼──────┼────┼────┤ │11 │君霖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350 │ │ ├──┼────────────────┼──────┼────┼────┤ │12 │芳茂采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20 │ │ ├──┼────────────────┼──────┼────┼────┤ │13 │艾格峰律師事務所 │103年4月10日│490 │ │ ├──┼────────────────┼──────┼────┼────┤ │14 │敦藏大廈管理委員會 │103年4月10日│500 │ │ ├──┴────────────────┴──────┼────┴────┤ │總計金額 │10,7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