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良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73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良賢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凌晨0 時28分許,透過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將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凡迪公司)所經營之線上遊戲「爐石戰記」遊戲帳號「gogojummy2000 @yahoo.com .tw 」,以新臺幣(下同)3,500 元之價格,販售予告訴人劉柏辰,告訴人並以超商繳款之方式支付價金3,500 元予被告,被告復填寫移交帳號資料,將前開遊戲帳號、密碼透過留言版告知予告訴人,告訴人於取得前開遊戲帳號及密碼後,旋即更改遊戲帳號為「woniverson111@yahoo.com.tw 」,並更改密碼,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口頭應允將前開交易價格提升為4,500 元,告訴人後續卻未依約支付1,000 元餘款予被告,被告明知其已將上開遊戲帳號之所有權移轉予告訴人使用,即已喪失支配管領該帳號之權利,竟仍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3 年7 月1 日上午2 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4 樓住處內,撥打電話予智凡迪公司客服人員,向客服人員表示:其帳號被盜修改帳號名稱,目前已無登入等語,經客服人員核對被告個人資料無誤後,寄送並更密碼之電子郵件予被告,被告因此於上開時、地,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透過該電子郵件中所附變更密碼之連結,以上開方式利用原來智凡迪公司設定密碼之漏洞而無故入侵告訴人之電腦,未經告訴人同意授權使用,即變更上揭遊戲帳號之告訴人所設定之帳號及密碼,以致告訴人無法登入前開遊戲帳號,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於103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許,欲以初始密碼登入上開遊戲帳號時,發覺無法登入上開遊戲帳號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8 條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及同法第359 條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劉柏辰告訴被告王良賢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及同法第359 條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該2 罪依刑法第363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告訴人表示不願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告訴人遂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