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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藍海凝張兆光劉正偉

原告
砡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杉
送達代收人
施品溱
原告
天保起重行即曾祥怡
被告
謝熠誠

      黃圳何

      謝兆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4 年度審簡字第48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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