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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正偉陳宣每陳昭筠

原告
盧昇志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告
盛隆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翁尚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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