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被 告 陳皓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51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