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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藍海凝張兆光劉正偉

  • 當事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皓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被   告 陳皓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51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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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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