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5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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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桂台華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依典律師
- 被告
- 張軒瑋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軒瑋所犯背信案件之案號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31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張軒瑋所犯背信案件之案號應為104 年度審易字第3319號,本院原裁定將之誤載為104 年度審易字第3309號,顯屬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