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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7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7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件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宇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22號(103年度偵字第777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03年12月2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於103年10月3日及103年10月27日,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湳雅夜市及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89號判決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 月及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於104 年2 月25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此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俊宇因於103 年3 月5 日收受吳俊民所交付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而於同月7 日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6 月6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7779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103 年11 月5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62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已於103 年12月2 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陳俊宇於緩刑期前,即於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期間,不知悔改,而於103 年10月3 日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湳雅夜市附近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為警於103 年10月4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自立三街2 巷口查獲;受刑人陳俊宇猶不知警惕,又於103 年10月27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旁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為警於103 年10月29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 號前查獲;上開兩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 年1 月30日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及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已於104 年2 月25日確定。此有上揭刑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此外,受刑人陳俊宇另於103 年10月4日20時15分許,為警查獲其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3顆,受刑人陳俊宇於警詢及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 月15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2309 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24 號審理中,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2 309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準此可知,受刑人陳俊宇於103 年3 月7日為警查獲其非法持有上開槍彈之犯行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法院審理期間,不知悔改,再先後犯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顯見受刑人陳俊宇無視法紀,且毫不畏懼刑罰之制裁,因此接二連三不斷犯案,其第一次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警查獲後根本未悔悟自新,本院認上揭緩刑之宣告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受刑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7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