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友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卓政宏
- 被告
- 鄒艾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3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卓政宏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6 樓之10即被告友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邁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鄒艾庭前係被告友邁公司行銷企畫專員(任職期間:民國101 年至103 年4 月間止),負責維護被告友邁公司之「速購易- 輕鬆享樂、即時優惠不用等」(下稱速易購)臉書粉絲團網頁。被告卓政宏、鄒艾庭均明知附表所示標題為「冬日火鍋聚熱量知多少」、「正確瘦肚子的肌力運動- 捲腹」、「邊看電視邊雕塑就是這麼簡單」、「中秋烤肉食材紅燈篇」、「啞鈴三頭肌伸展」、「簡單6 步驟辦公室伸展操」等6 篇圖文,係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絲公司)之語文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艾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重製或公開傳輸等方式侵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卓政宏、鄒艾庭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0月起至102 年11月止,在被告友邁公司,由被告卓政宏授權被告鄒艾庭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方式連線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iFit」臉書粉絲團網頁,擅自將上開6 張語文及美術著作重製後,上傳至被告友邁公司所經營之速易購臉書粉絲團網頁(詳細刊登日期如附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認被告卓政宏、鄒艾庭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友邁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艾絲公司告訴被告友邁公司、卓政宏、鄒艾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卓政宏、鄒艾庭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被告友邁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處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上開案件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登載時間 │盜用圖文 │ ├──┼─────────┼──────────────┤ │ 1 │101年10月19日 │正確瘦肚子的肌力運動-捲腹 │ ├──┼─────────┼──────────────┤ │ 2 │101年12月26日 │冬日火鍋聚 熱量知多少 │ ├──┼─────────┼──────────────┤ │ 3 │102年3月12日 │啞鈴三頭肌伸展 │ ├──┼─────────┼──────────────┤ │ 4 │102年9月5日 │中秋烤肉食材紅燈篇 │ ├──┼─────────┼──────────────┤ │ 5 │102年10月2日 │簡單6步驟 辦公室伸展操 │ ├──┼─────────┼──────────────┤ │ 6 │102年11月15日 │邊看電視邊雕塑 就是這麼簡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