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DownStream Technologies,LLC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被告
- 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峯
- 被告
- 許國清
上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國峯、許國清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