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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16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仲農洪振峰翁偉玲

原告
美商SNAP-ON 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IRWIN M.SHUR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鈺珺律師
被告
泰利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臺灶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蕭郁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訴字第2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美商SNAP-ON INCORPORATED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所載。

二、被告泰利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利興公司)、曾臺灶等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泰利興公司、曾臺灶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均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但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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