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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6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4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國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國揚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補充「周國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87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6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同欄一第2 行「周國揚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應更正為「周國揚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紛爭,以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225號
    被      告  周國揚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國揚與陳貽婷曾為夫妻,兩人因探視兒子問題而生有糾紛
    ,周國揚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19日21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地下室,以身體擋在
    陳貽婷所騎乘之機車前方,並強行將陳貽婷插在機車鑰匙孔
    內之機車鑰匙拔出,阻擋陳貽婷騎乘機車離去,而以此強暴
    方式,妨害陳貽婷行使騎車離去之權利。
二、案經陳貽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國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貽婷指述
    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傳送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及監視器畫面
    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游璧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6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