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國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國揚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補充「周國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87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3 年6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同欄一第2 行「周國揚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應更正為「周國揚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紛爭,以強暴手段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225號
被 告 周國揚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國揚與陳貽婷曾為夫妻,兩人因探視兒子問題而生有糾紛
,周國揚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19日21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地下室,以身體擋在
陳貽婷所騎乘之機車前方,並強行將陳貽婷插在機車鑰匙孔
內之機車鑰匙拔出,阻擋陳貽婷騎乘機車離去,而以此強暴
方式,妨害陳貽婷行使騎車離去之權利。
二、案經陳貽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國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貽婷指述
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傳送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及監視器畫面
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游璧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