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黎錦福
- 被告黃文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77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昌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93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文昌自民國(下同)102 年6 月間起至103 年8 月間止,擔任「永創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下稱永創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接洽永創公司訂單,係受永創公司委任處理財產事務之人。詎其竟為使永創公司主管誤信其有達成業績目標,而意圖損害永創公司之利益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3 年2 月間起至同年7 月間之期間,在新北市中和區之某網咖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如附表記載各公司之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各公司向永創公司採購之訂單,並傳真與永創公司主管連宏業以為行使,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永創公司誤信取得該等訂單,而向上游紗廠及胚廠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布料,並將布料交與下游染廠、定型廠及染定廠從事加工,致永創公司受有約新臺幣6000萬元之損害,足生損害於永創公司及如附表所示各公司。黃文昌於犯罪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於103 年8 月15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向員警坦承上揭犯行並接受裁判。 ㈡、案經永創公司訴請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所憑事證: ㈠、被告黃文昌於警詢(偵卷第2 至3 頁)及偵查時(偵卷第100 頁正至反面、第158頁反面)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連宏業於警詢(偵卷第4 至5 頁)與偵訊中(偵卷第158 頁反面)之指訴。 ㈢、復有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採購明細表(偵卷第116 至117 頁)與採購單(偵卷第118 至155 頁)、永創公司開立之發票(偵卷第44至81頁)、被告利用他人手機發送予告訴人之簡訊(偵卷第109 至112 頁)、傳真資料(偵卷第113 至115 頁)等在卷可稽。 ㈣、據上,因認被告所為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前所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有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18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20日起生效施行。查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係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至修正後同條項,除係提高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而此所謂「足以生損害」,係指有足以發生損害之危險或疑慮而言,屬於抽象意義,不以發生實質之損害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34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則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 ㈢、查被告有如首開所述,於103 年2 月間至同年7 月間之期間,未經附表所示各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各公司之名義而偽造採購訂單(私文書),並持向永創公司主管連宏業以為行使,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永創公司及附表所載各公司,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2 罪。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採購訂單(私文書)後,復持向永創公司主管以為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其次,被告基於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3 年2 月間起至同年7 月間,以向永創公司行使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訂單,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係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其所為如上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從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論以一罪;承前說明,足悉被告之本件行為終了時為103 年7 月間,故被告如上所為而違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應依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即現行)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論處。至聲請意旨所述略以:被告所為,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參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5至8行所示),容或誤會,併此說明。 ㈤、再查,被告係以1 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與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異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罪處斷。至聲請意旨略以: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背信罪嫌處斷云云,亦有誤認,附此敘明。 ㈥、復查,被告於本件犯罪尚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員警自首坦承其為犯罪行為人,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之103 年8 月15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憑(參偵卷第2 頁正至反面),且為該管警察機關於刑事案件移送書內記載明確可稽(參偵卷第1 頁正至反面之犯罪事實欄一所述),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如附表各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偽造如附表之不實採購單並持向永創公司主管行使,足生損害於永創公司及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且損害永創公司之財產利益甚高,其所為自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式及本案情節,所生損害之程度非微,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前於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經法院科處罰金刑確定並執行完畢者外,尚無其他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本院卷可徵;復參酌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各參偵卷第92頁個人戶籍資料、第2 頁正面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末查,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採購訂單,既係被告偽造後復持向永創公司主管以為行使,而經永創公司收存,自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是無從於本案中予以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未及敘明上情,本院併補充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客戶名稱 │訂單號碼 │採購日期 │採購名稱 │訂單數量│價格( │總金額 │ 備 註│ │ │ │ │ │ │/KG │新臺幣│(新臺幣/ │ │ │號│ │ │ │ │ │/元) │元) │ │ ├─┼─────┼──────┼─────┼───────┼────┼───┼─────┼─────┤ │1 │臺雅國際股│0000-000 │2014.5.06 │T100%鳥眼布 │5,650 │180 │1,017,000 │偵卷第11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 │臺雅國際股│0000-000 │2014.5.06 │T100%鳥眼布 │104,830 │180 │18,869,400│偵卷第11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3 │臺雅國際股│0000-000 │2014.5.06 │N+OP細纖網布 │13,385 │560 │7,495,600 │偵卷第12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4 │臺雅國際股│0000-000 │2014.7.01 │N+OP細纖網布 │43,670 │560 │24,455,200│偵卷第12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5 │臺雅國際股│0000-000 │2014.7.03 │T100%鳥眼布 │438,685 │180 │78,963,300│偵卷第12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6 │臺雅國際股│0000-000 │2014.7.03 │T+OP 吊目布 │51,035 │300 │15,310,500│偵卷第123 │ │ │份有限公司│ │ │(原記載:T+OP2│ │ │ │頁 │ │ │ │ │ │吊目布) │ │ │ │ │ ├─┼─────┼──────┼─────┼───────┼────┼───┼─────┼─────┤ │7 │貿盛有限公│KA00000000 │2014.2.12 │樓梯布 │36,375 │240 │8,730,000 │偵卷第124 │ │ │司 │ │ │ │ │ │ │頁 │ ├─┼─────┼──────┼─────┼───────┼────┼───┼─────┼─────┤ │8 │貿盛有限公│KA00000000 │2014.2.18 │蜂巢布 │41,850 │305 │12,764,250│偵卷第125 │ │ │司 │ │ │ │ │ │ │頁 │ ├─┼─────┼──────┼─────┼───────┼────┼───┼─────┼─────┤ │9 │貿盛有限公│ZN-140651 │2014.2.18 │細纖網布 │13,385 │560 │7,495,600 │偵卷第126 │ │ │司 │ │ │ │ │ │ │頁 │ ├─┼─────┼──────┼─────┼───────┼────┼───┼─────┼─────┤ │10│貿盛有限公│ZN-140528 │2014.2.21 │吊目布 │26,250 │295 │7,743,750 │偵卷第127 │ │ │司 │ │ │ │ │ │ │頁 │ ├─┼─────┼──────┼─────┼───────┼────┼───┼─────┼─────┤ │11│貿盛有限公│RB-141-2B │2014.2.25 │波紋布 │17,940 │245 │4,395,300 │偵卷第128 │ │ │司 │ │ │ │ │ │ │頁 │ ├─┼─────┼──────┼─────┼───────┼────┼───┼─────┼─────┤ │12│貿盛有限公│ZN-140306 │2014.3.4 │鳥眼布 │5,650 │180 │1,017,000 │偵卷第129 │ │ │司 │ │ │ │ │ │ │頁 │ ├─┼─────┼──────┼─────┼───────┼────┼───┼─────┼─────┤ │13│貿盛有限公│RB-141-2B-1 │2014.3.7 │六角網布 │22,680 │330 │7,484,400 │偵卷第130 │ │ │司 │ │ │ │ │ │ │頁 │ ├─┼─────┼──────┼─────┼───────┼────┼───┼─────┼─────┤ │14│貿盛有限公│ZN-140307 │2014.3.10 │鳥眼布 │104,830 │180 │18,869,400│偵卷第131 │ │ │司 │ │ │ │ │ │ │頁 │ ├─┼─────┼──────┼─────┼───────┼────┼───┼─────┼─────┤ │15│貿盛有限公│KA00000000 │2014.3.31 │菱形網布 │3,820 │275 │1,050,500 │偵卷第132 │ │ │司 │ │ │ │ │ │ │頁 │ ├─┼─────┼──────┼─────┼───────┼────┼───┼─────┼─────┤ │16│貿盛有限公│KA00000000 │2014.4.16 │細纖組織布 │5,800 │315 │1,827,000 │偵卷第133 │ │ │司 │ │ │ │ │ │ │頁 │ ├─┼─────┼──────┼─────┼───────┼────┼───┼─────┼─────┤ │17│唯運企業股│T74231-D089 │2014.5.30 │CVC/30'蜂巢布 │28,410 │280 │7,954,800 │偵卷第13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18│唯運企業股│T74231-D090 │2014.5.30 │T+CD單面 │34,440 │235 │8,093,400 │偵卷第135 │ │ │份有限公司│ │ │PK條子布 │ │ │ │頁 │ ├─┼─────┼──────┼─────┼───────┼────┼───┼─────┼─────┤ │19│唯運企業股│T74231-D091 │2014.5.30 │T+OP單面布 │20,720 │330 │6,837,600 │偵卷第13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0│唯運企業股│T74233-E030 │2014.7.16 │T+OP單面布 │50,235 │330 │16,577,550│偵卷第13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1│唯運企業股│T74233-E031 │2014.7.16 │T+CD單面 │71,930 │235 │16,903,550│偵卷第138 │ │ │份有限公司│ │ │PK條子布 │ │ │ │頁 │ ├─┼─────┼──────┼─────┼───────┼────┼───┼─────┼─────┤ │22│唯運企業股│T74233-E032 │2014.7.16 │CVC/30'蜂巢布 │61,020 │280 │17,085,600│偵卷第13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3│廣越企業股│K0000000 │2014.5.15 │T+OP蜂巢布 │41,850 │310 │12,973,500│偵卷第14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4│廣越企業股│K0000000 │2014.5.15 │T+OP樓梯布 │36,375 │245 │8,911,875 │偵卷第14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5│廣越企業股│K0000000 │2014.5.15 │N100%菱形網布 │3,820 │275 │1,050,500 │偵卷第14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6│廣越企業股│K0000000 │2014.7.7 │T+OP蜂巢布 │84,315 │310 │26,137,650│偵卷第14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7│廣越企業股│K0000000 │2014.7.7 │T+OP樓梯布 │75,330 │245 │18,455,850│偵卷第14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8│廣越企業股│K0000000 │2014.7.7 │N100%菱形網布 │24,580 │275 │6,759,500 │偵卷第14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29│廣越企業股│K0000000 │2014.7.7 │T+OP細纖組織布│28,315 │320 │9,060,800 │偵卷第14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30│爵揚實業股│PE721 │2014.5.13 │單面條子布 │12,600 │307 │3,868,200 │偵卷第147 │ │ │份有限公司│ │ │(色紗)T+CD │ │ │ │頁 │ │ │ │ │ │ │ │ │ │ │ ├─┼─────┼──────┼─────┼───────┼────┼───┼─────┼─────┤ │31│爵揚實業股│PE722 │2014.5.13 │單面條子布 │9,360 │265 │2,480,400 │偵卷第148 │ │ │份有限公司│ │ │(原抽黑)T/T │ │ │ │頁 │ │ │ │ │ │ │ │ │ │ │ ├─┼─────┼──────┼─────┼───────┼────┼───┼─────┼─────┤ │32│爵揚實業股│PE723 │2014.5.13 │羅紋布N+OP │4,720 │370 │1,746,400 │偵卷第149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33│爵揚實業股│PE724 │2014.5.13 │羅馬布T+OP │4,755 │255 │1,212,525 │偵卷第1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34│爵揚實業股│PE745 │2014.5.13 │波紋布T+CD │17,940 │250 │4,485,000 │偵卷第1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頁 │ ├─┼─────┼──────┼─────┼───────┼────┼───┼─────┼─────┤ │35│爵揚實業股│PE746 │2014.5.13 │NYLON 100% │22,680 │330 │7,484,400 │偵卷第152 │ │ │份有限公司│ │ │六角網布 │ │ │ │頁 │ ├─┼─────┼──────┼─────┼───────┼────┼───┼─────┼─────┤ │36│忻盛有限公│GP143-28-1 │2014.3.13 │單面條子布 │24,480 │350 │8,568,000 │偵卷第153 │ │ │司 │ │ │ │ │ │ │頁 │ ├─┼─────┼──────┼─────┼───────┼────┼───┼─────┼─────┤ │37│忻盛有限公│GP143-28-2 │2014.3.14 │抽針布 │19,230 │275 │5,288,250 │偵卷第154 │ │ │司 │ │ │ │ │ │ │頁 │ ├─┼─────┼──────┼─────┼───────┼────┼───┼─────┼─────┤ │38│忻盛有限公│GP143-28-3 │2014.3.31 │單面提花布 │10,735 │265 │2,844,775 │偵卷第155 │ │ │司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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