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佑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5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佑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均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佑閔僅因不滿電信公司之服務內容,竟於撥打電話向該公司所委託之客服公司申訴之際,以加害客服公司員工之生命、身體安全之事恐嚇之,致被害人等心生畏懼,所為顯不足取且法治觀念薄弱,惟兼衡被告為輕度智能障礙之人,思慮容有不週,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偵卷第94、95頁),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5230號被 告 陳佑閔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2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佑閔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之預付卡用戶(門號為0000000000號),而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客服公司)為台哥大公司子公司「台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負責台哥大公司用戶之電話客戶服務。詎陳佑閔因不滿台哥大公司之服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3年4月24日上午9時2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台哥大公司代表號0000000000號電話,轉接至台灣客服公司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湯城客服中心(地址詳卷),再由分機60972之客服人員郭怡芳接聽,陳佑閔透過電 話向郭怡芳恫稱:「我看你要命還是要把我東西拿回來?你還想繼續工作?不用想了啦,反正我都不怕死啦!我就跟你相輸啦,甘有差?不想用這樣為難你們的方式你們都不怕,還是我真的要開一槍,開下去你們才會怕?也沒關係啊!我成全你,我成全你啦」、「郭怡芳,不要以為這樣子我不敢喔!我只要落兄弟下去,你看我會不會先對妳開槍的,不怕死最大啦,要不要試試看!有必要這樣嗎」、「啊是沒有看過壞人對不對?好啊,我就找到你家,全部人都去…,我看你有多厲害,我看你家有幾個人,我就殺了那幾個,反正殺一個人也是殺人嗎?所以多殺一個人有差?沒差啊,多殺一個人我沒差耶!啊就都壞人啊,哪有差,多殺一個人,你瞭解我講的意思嗎?我是不想這麼做啦,也不想這麼說啦,但是這是你們一直逼我講這種話啦」、「要命,就把我東西拿出來,不然我就給你沒命,這個事情是會發生的」、「如果要命就把我東西拿出來,不要命大家繼續看!我話說的很重啊?你沒有看過90手槍、還是92槍吧?我讓你看一下好不好,我有沒有,好不好,我只要開下去你們公司就嚇得半死了啦,別讓我做那麼多啦」、「你要搞這樣喔,還是真的要看到我開槍…對你們開槍,你才,還是真的要讓我對你們開槍才會怕,沒關係,站出來試試看,我看誰啊,誰可以當代罪羔羊,沒關係啦,陳佑閔奉陪啦,你們要命還是要人,把我東西拿回來,我要看到你們回函的回覆啦」、「不可以的話我就直接找人,落兄弟下去,你就看幫他們來捻香好了,我如果開了你就看一看了啦!不怕死最大啦,不怕死最大啦」、「請你們尊重我的問題回答,不然我就一直發,發到你們回答問題為止,反正東西我一定要拿到,不然我就直接拆,直接叫人把蔡明興做掉,厚,把你們那些人,全部!你就保證你們家人都沒有事情,我殺一個也是殺人,我殺十個也是殺人,反正都是殺人嘛!我有差嗎?我可以讓你每天都活在恐懼中就好了,沒差啦,我陳佑閔沒差啦,你如果不相信可以繼續看」、「我今天有時間跟你玩不代表我沒時間去台中,我如果把槍跟刀帶出去,我跟你講,我看你是要命還是要,你就不會這樣講了!你相信嗎?你信不信」、「好好跟我溝通,我絕對不會為難他們,如果不要的話,你就試試看,我一定讓他沒有看到太陽,大家一併處理事情,不然大家來試試看,包含你也一樣,楊富夙也一樣,你家絕對出事情的,不相信試試看,我也知道你家住哪啦!我也知道你的電話,我也沒差啦,我會讓你生活在恐懼之中就好了啦,不需要這樣,你們就配合我陳佑閔好好跟我溝通,如果你們覺得還是你們是對的,不好意思,該有的手段軟硬兼施陳佑閔都會來…我沒差這條,我說過了,殺一個人跟殺十個人都是一樣殺人,厚,厚,你們自己好自為之」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郭怡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㈡於103年4月24日上午11時4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台哥大公司代表號0000000000號電話,轉接至台灣客服公司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湯城客服中心,再由分機60906之客服人員楊富夙接聽,陳佑閔透過電話向楊富夙恫稱: 「你們今天只要文沒有給我回覆,我絕對要死大家一起來死,楊小姐,你如果要保佑你們家沒有事,最好是配合我,不然,你就看你們家一定會更乾淨,我不是給妳恐嚇。我啊叫兄弟下去,我要你的命,我相信吳翰昇也有告訴你們,要命要有,陳佑閔有南北兄弟啦…台北都很亂了啦,沒有差我陳佑閔一個啦」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楊富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台灣客服公司告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佑閔固坦承有口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話語,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伊無恐嚇之意,僅是嚇阻作用,要台灣大哥大趕快處理云云。然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害人郭怡芳、楊富夙、證人即告發人台灣客服公司委任律師陳繼民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於103年4月24日雙向通聯、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在電 話中已明確表示將危及被害人郭怡芳、楊富夙之生命、身體安全,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上 開2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足佐。告發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 103年4月24日,有向台灣客服公司客服人員郭怡芳恫稱:「你們如果要看你們蔡董事長被擄人勒走也沒關係啊!陳佑閔做得到啦,我不是要恐嚇你啦!反正蔡鎮宇前兩天才賣一個房子而已,也沒差啊,恁爸直接來恐嚇他就好啦,不然看你們蔡家會怎樣好了啦,要把他扛去種扛去埋都不要緊啦,要命,就把我東西拿出來,不然我就給你沒命,這個事情是會發生的」、「公司很大是不是,我就直接針對你們蔡明興,把他押去山上把他埋掉,我看你們有多厲害,你相信嗎,你要不要看到你們老闆這樣,反正他有錢嗎,我可以叫人家把他押去埋掉…不然我就不放過他,你要看到這樣嗎,社會新聞擄人勒索很多啦,沒差我陳佑閔這條啦,你了解我意思嗎」、「請你們尊重我的問題回答,不然我就一直發,發到你們回答問題為止,反正東西我一定要拿到,不然我就直接拆,直接叫人把蔡明興做掉,厚,把你們那些人,全部!你就保證你們家人都沒有事情,我殺一個也是殺人,我殺十個也是殺人,反正都是殺人嘛!我有差嗎?我可以讓你每天都活在恐懼中就好了,沒差啦,我陳佑閔沒差啦,你如果不相信可以繼續看」等語,並向客服人員楊富夙恫稱:「你如果要看到你們董事長被擄人勒索,也沒關係,擄人勒索,我直接叫人把他剁掉就好了」等語,另涉犯恐嚇台哥大公司董事長蔡明興及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部分,縱然屬實,惟被告恐嚇當時蔡明興及蔡鎮宇並不在場,僅能認被告係在外揚言加害,非屬對蔡明興及蔡鎮宇為惡害之通知,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各與前開就被告對郭怡芳、楊富夙恐嚇危害安全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而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檢 察 官 謝承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