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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02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0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桂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桂鳳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8 行「32巷」皆應更正為「32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侵入告訴人住宅,危害告訴人居住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偵字第18687號被 告 朱桂鳳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桂鳳與陳尚達(涉犯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為配偶,陳尚達與陳玫如係姊弟,梁惠鄱則與陳玫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巷0號5樓居住。詎朱桂鳳為尋找陳尚達之母曾湄媄,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晚上10時許,至梁惠鄱之該住處鳴按門鈴後,趁梁惠鄱將該住處大門開啟之際,未經梁惠鄱之同意,無故侵入該住處內,並擅以安裝於該住處內之對講機,叫喚身處新北市○○區○○街000巷00巷0號1樓之陳尚達上樓,並承前犯意,於梁惠鄱要求朱桂鳳離去之際,坐臥在該住處大門玄關地板,而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在該住處內。

二、案經梁惠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朱桂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梁惠鄱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尚達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

㈣復有現場照片7張在卷可稽,被告前揭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呂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02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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