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呂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0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麗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46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麗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金融督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行「102年10月起」應更正為「103年1月3日起」、第6行「承德路路」應更正為「承德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臺北國稅局」應更正為「臺北市國稅局」,並補充 「被告呂麗君於調查局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牟取私利,明知鴻鑫資訊企業社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證券商之許可證照,仍以該企業社之名義招攬不特定民眾購買未上市之公司股票,危害證券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長短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證 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項 、第43條之1 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 條 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4654號被 告 呂麗君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麗君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相關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0月起,商請不知上情之友人洪振峰以自 身名義設立鴻鑫資訊企業社,並僱用有犯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擔任業務員,在臺北市○○區○○路路0段0號3樓供作營業場所,由呂麗君及其雇用之業務員,以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電話隨機撥打不特定人電話,並郵寄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投資說明資料,並以每股新臺幣約(下同) 65 元,販售予不特定人。嗣於103年1月9日,經陳海水向呂麗 君購入1張之龍騰公司股票,並將現金6萬5,000元交付與呂 麗君本人,呂麗君即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麗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海水於警詢及偵訊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名片、龍騰公司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龍騰公司股票影本、鴻鑫資訊企業社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既規定謂業務,其 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的性質,乃集合犯,是以被告就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部分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檢 察 官 王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