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OPHOM DANAINAT(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1360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0 號)及全民健康保險卡(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 各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AOPHOM DANAINAT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360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偽造「王明志」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扣案之全民健康保險卡1 張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TAOPHOM DANAINAT前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一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6 月6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36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參。扣案之偽造「王明志」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HC00000000號)、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許可證號:000-0000000 號)各1 張,係被告以新臺幣1 萬 5,0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越南籍男子取得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7 、29頁背面),復被告持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工作許可證分別向維鵬工程行及鈺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應徵工作,而出示行使之,因而受僱於上開公司,並據此申辦全民健康保險,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誤認其身分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核發全民健康保險卡1 張,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 年5 月23日健保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各1 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9至11 、18、45至46頁),顯見上揭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均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全民健康保險卡1 張,則係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得之物(103 年紅保字第0148 0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